LATEST NEWS

最新消息

2017-05-03

106年「臺南市地方型SBIR」申請表格報名截止日5月3日

臺南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申請須知
壹、計畫說明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及產品之創新研究,訂立「臺南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申請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以加速提升臺南市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促進產業發展。
貳、計畫申請
ㄧ、申請資格:
(一) 設籍(立)於臺南市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等事業,且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臺南市轄區域內。(分公司或僅工廠登記於臺南市者不具申請資格)
 (二)依政府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法令:
1.製造業:資本額在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200人以內。
2.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100人以內。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五人以下且未投勞保者,請提供就業保險資料佐證)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三)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四)無欠稅之情事。
(五)同一廠商申請本府地方型SBIR計畫時,每一年度僅能申請一件。
(六)獲本府本計畫補助尚未結案5者,不得申請。
(七)獲本府地方型SBIR計畫補助累計達三次者,不得申請。
(八)曾通過本府本計畫補助案而放棄受補助或終止計畫未滿三年者,不得申請。
(九)最近三年內曾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其情節重大6者,不得申請。
(十)以「共同研發」形式申請計畫者須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以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二、計畫內容:
(一)「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或「創新研發」,且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範圍之產業技術:
1.「創新應用」以未曾獲中央或本計畫補助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
2.「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
(二)「創新服務」係指:
1.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
2.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或透過服務創新,創新產業價值活動。
3.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之創意設計。
三、申請對象:
(一)    「個別申請」係指個別公司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二)「共同研發」係指2家成員合作,成員須為中小企業,且由1家中小企業為代表,以共同研發形式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藉由產業結盟,確定產業標準、擬定技術規格、建立共通平台,促進新興產業提昇及傳統產業轉型與升級。
四、應備資料:
(一)申請研發計畫請備妥以下資料:
(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1.申請表1式乙份。
2.(1)公司: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90年11月14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製造業者應提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免辦理工廠登記者,不在此限)等影本各1份。
(2)獨資或合夥商業:
應提出本府核發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製造業者應提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免辦理工廠登記者,不在此限)等影本各1份。
3.最近一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各乙份(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4.計畫書及電子檔各1份。若為共同研發應提出「SBIR 研發聯盟合作協議書草案」(範本如附件B及附件C
5.僱用勞保員工人數之證明文件(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局保險費國稅局繳款單、及勞工保險卡)
6.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已符合年資或退休)或公司人數為5(不含)以下,須檢附證明文件(如勞保退休證明或就業保險)
7.國稅局出具之無欠稅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8.其他:
(1)廠商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證明影本1份(未進駐者免繳)。
(2)申請者所提之計畫如涉及脊椎動物實驗時,應檢附申請人所屬機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查同意書及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之審議核可證明文件。
(3)申請者所提之計畫如以人類為對象之研究,凡涉及人體資料與人體檢體之採集與使用,應尊重受試者尊嚴並保障受試者之權益,並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
(4)編列設備使用費之財產目錄清冊。
(5)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合約、草案或備忘錄。
(6)申請人保證企業最近3年內未曾有違反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相關規定之承諾書。
 
(二)計畫書撰寫說明
1.  計畫書請以A4規格紙張直式橫寫(由左至右)製作,最多以20頁為原則,如需更詳細說明者,請另以附件補充。
2.  請依計畫書格式之目錄架構撰寫計畫書,請勿刪除任一項目,遇有免填之項目請以「無」註明。
3.  計畫書表中表格化之項目,表格長度如不敷使用時,請自行調整。
4.  各項市場調查資料應註明資料來源及資料日期。
5.  本須知相關資料電子檔案可由臺南市SBIR計畫網站https://www.tainan-sbir.org.tw/或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http://www.tainan.gov.tw/economic/下載取得。
6.  各項資料或經費編列應注意前後一致,按實編列。如為共同研發申請,除填列經費需求總表外,另須分別增列每家公司經費需求總表資料,且各項經費金額加總須一致。
7.  經費編列一律依無條件捨去為原則修正至新臺幣千元。
8.  提出申請之計畫書,請編頁碼並以長尾夾或訂書機裝訂(不需膠裝)。
9.  申請SBIR計畫之公司若係再次申請(結案、退件、不推薦、公司自行撤件等),請提供歷次申請政府相關研發計畫差異說明資料。
10.         共同研發申請計畫:
(1)     封面及計畫摘要表,應列出所有申請公司名稱並註明主導公司,而書背(側邊)僅須註明主導公司。
(2)     申請公司基本資料表請分別填寫。
(3)     壹、公司概況:每家公司均須分別填列各項資料或表單。
(4)     貳、計畫內容與實施方法:應以整體計畫撰寫,申請業者於分項計畫所佔比例應確實計算權重填寫於「計畫架構」中。
(5)     參、智財分析:應以整體計畫撰寫。
(6)     肆、計畫執行查核點說明與經費需求:「參與計畫研究發展人員簡歷表」、「研發總經費預算表」及「各科目預算編列表」每家公司應分別填列。
 (三)本計畫相關資訊與申請計畫相關表格請至臺南市SBIR計畫網站https://www.tainan-sbir.org.tw/或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http://www.tainan.gov.tw/economic/下載使用。
五、收件與服務窗口:
   (一)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郵寄或親送至「經濟部南台灣創新園區」(709臺南市安南區工業二路31服務館302室)
(二)諮詢服務需求與意見,歡迎電洽工研院產業服務中心(063847022 ; 38470143847031聯絡。或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產業發展科(06)637-7242聯絡。
六、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一)         本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
(二)         個別申請: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50%,且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整,但為避免廠商因計畫執行造成財務困難等影響,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以利計畫之執行。
(三)         共同研發: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50%,且一案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00萬元整。
(三)申請計畫期程為1年或9個月,若結案報告未完成者,經本府同意後最長得延長1個月,執行期間不得超過一年為限。(以契約生效日起算)
六、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


5本處所稱結案,係指該計畫已完成結案報告審查階段,並已繳回該專戶儲存之結餘與孳息。
6依據經濟部技術處配合「立法院制訂產業創新條例附帶決議事項」修訂之「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