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一)依我國公司法組織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募集設
立股份有限公司之籌備處。
(二)公司資本額或募集設立所規劃之資本額未逾新臺幣5,000萬元,
但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科技部、縣(市)以上層級政
府、國家實驗研究院、工研院、商研院、資策會或其他提出
申請經櫃買中心認可機關(註1)(以下統稱推薦單位)之「推薦
函」或「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不在此限。
(三)具創新、創意及未來發展潛力者。
(四)願接受櫃買中心「公設之聯合輔導機制」者。
註1:經櫃買中心認可之推薦單位如:中國生產力中心、生物技術開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