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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8

臺南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火金姑專案貸款實施要點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新聞稿
發稿日期:100年12月28日
  1.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絡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協助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3. 本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火金姑專案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本府採公開評選擇定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貸銀行)提供資金辦理。
  4.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 第一類: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經營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有稅籍登記。
    • 第二類:符合經濟部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無法提供足額融資貸款之信用保證,並於本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公司或行號。
    • 第三類:符合經濟部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為本市文化創意、流行時尚、綠能、生技重點策略性產業,並於本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公司或行號。
  5. 本貸款貸放額度第一類最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二類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第三類最高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但本貸款之貸放,同一申請人以一次為限。
  6. 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申請營運週轉金等為限。但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者,應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已完成購置;申請營運週轉金者,應於申請日前實際營業一年以上。
  7. 本貸款期限最長為五年,含本金寬限期限最長一年;每月繳付本息一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8. 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
  9. 本貸款由本府撥付信保基金新臺幣三千萬元,信保基金提供相對資金新臺幣三千萬元,合計新臺幣六千萬元,辦理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本貸款設定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新臺幣陸億元為限。
      本府及信保基金依前項規定提撥之金額不足履行保證責任時,雙方應依第十點規定補足之。
  10. 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由本府及信保基金提供之資金各負擔一半。但第一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由本府撥付信保基金之款項負擔。
  11. 貸款人為第二類或第三類中小企業公司者,應徵提貸款企業之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
  12. 貸款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為八成,保證手續費依信用保證金額及信用保證期間按年費率固定百分之零點五計收。
  13. 除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銀行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14. 本貸款第一類免辦理商業登記者,應由商業負責人提出申請;第二類及第三類應以公司、行號提出申請。
  15. 申請本貸款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經發局提出:
    • 申請表一份。
    •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事業計畫書一份。
    • 切結書一份。
    • 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一份。
    •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一份。
    • 其他經經發局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 前項第六款得經申請人同意由承貸銀行協助申請,但申請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16. 本貸款由經發局設置臺南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火金姑專案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營業情況、貸款用途、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產業前景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經發局發給核定通知書。   
    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銀行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應向經發局重新提出申請。
  17. 審查小組成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經發局局長兼任;餘由經發局、本府財政處、臺南市商業會、臺南縣商業會、臺南市工業會、臺南縣工業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臺南市會計師公會指派代表各一人與承貸銀行指派代表二人兼任。
    審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18. 審查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但視受理案件需要,得不定期召開,並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
  19. 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審查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20. 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 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人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 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 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
    • 審查小組成員對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2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即停止辦理本貸款:
    • 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新臺幣六千萬元。
    • 本貸款第一類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千萬元。
  22.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銀行應停止貸放並提請審查小組審議:
    • 經向台灣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 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已超過三個月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但貸款人逾欠債務或卡債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23. 承貸銀行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其核貸作業辦法、徵授信規定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24. 承貸銀行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信保基金查核。
  25. 本貸款申請所需書表,由經發局另定之。